(十九)办理出海渔民、船民证,界江、界湖和边防禁区捕鱼作业证;
(二十)公民出境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二十一)消防监督管理;
(二十二)执行警卫任务,遇有形迹可疑的人需要查明身份;
(二十三)执行看守所、收审所、拘留所、收容所、管教所、教养所警戒任务,遇有形迹可疑的人需要查明身份;
(二十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处理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
(二十五)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号牌、行驶证和非机动车、船执照;
(二十六)维护车站、客运码头、民航站和铁路、公路、港航、民用机场、林区治安秩序,遇有形迹可疑的人或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
(二十七)认领走失儿童和丢失物,发还赃物、赃款;
(二十八)接待群众来访、报案和报警;
(二十九)执行其他任务有必要查明公民身份时。
二、根据《
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人民政府户口登记机关,在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第六、七、八项及履行其他户口管理职责时,可以查验或核查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三、查验和核查方法:
(一)执勤的公安干警在查验时,应首先出示本人的工作证件,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当场直观查验。查验时,应对证件进行整体识别。即对证件的外观式样、规格、塑封、印刷和相片等主要识别特征进行直观查验;认真核对持证人相片和登记内容;检查证件有效期限与持证人年龄、签发日期三者的关系;核对证件编号中出生日期码与持证人出生日期之间的关系,分配顺序码与持证人性别是否符合男性奇数女性偶数的规则。(详见本通知附件《关于居民身份证当场直观查验问题的简要说明》)
(三)报送上级机关检验。查验时如认为证件有伪造或变造嫌疑需进一步检验真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上级机关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四)各级居民身份证主管部门应负责本地区居民身份证查验和核查工作的部署和实施,协调各业务部门开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并定期向上级机关通报情况。
四、配合各有关部门开展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核查工作。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下,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二项内容向有关部门介绍核查证件的基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