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办理精神药品
进出口准许征程序的通知
(卫药政字(89)第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精神药品进出口业务不断增加。为了加强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工作,使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的核发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并使我国报送国际麻管局的进出口统计数字与对方国家报送的数字相一致,现将办证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出口计划
各有关进出口公司须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精神药品进出口计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经审核同意后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据此与外外商签订合同。
二、办证所需资料
办理出口准许证须提供有单位盖章的出口申请表,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进口准许证原件及合同副本;办理进口准许证须提供有单位盖章的进口申请表及合同副本。
三、审批时间
自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及手续费后,一般十日之内核发准许证。
如申报资料不符要求将于三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报资料一并退回,由申报单位修改或补充后重新报批。
四、批准数量
为保证准许证所列药物进出口手续一次办清,每份准许证批准的进出口数量一般不超过五吨。
五、有效期
准许证一次有效,有效期为三个月,凡十月一日以后发放的准许证有效期均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六、退证
进出口单位在完成每批进出口后,须于十日内将经海关签章的准许证第一联退我局。不退证者,停止办理该单位的进出口准许证。
七、报告
各进出口单位必须将本年度进出口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品名、数量、时间、国家或地区等)于下一年度的一月十五日前报我局。逾期不报告者,停止核发该单位的进出口准许证。
八、手续费
申领进出口准许证每份须交纳手续费100元,手续费一律通过银行拨付下列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