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海南省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式样的通知
(1989年8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
设立海南省的决定》和《
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标准》,现将海南省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式样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颁发的居民身份证的式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印制。证件环状花纹图案为蓝色;网状花纹图案正面为海蓝色,背面为浅蓝色。
二、海南省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加贴了由五指山、太阳及光线、云带、绿丛等组成的图案标记。该标记使用了激光全息影像新工艺,图像清晰,色泽鲜艳,有较好的防伪性。其规格与深圳等其他四个特区使用的标记相同,为12mm×9mm。 全息标记压贴位置在证件背面右上角(不得压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图图案)。有关海南省证件的其他暗记标识、掌握范围及要求,请按公安部《关于印发居民身份证暗记标识的通知》([88]公(治)字64号)执行。海南省颁发的居民身份证证件样品另行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