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办公厅、公安部法规局关于规章发布工作的通知
(1989年1月1日)
部属各局级单位、武警总部:
遵照《
国务院组织法》第
十条“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关于《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
七条第一项“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用命令(令)”以及《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经部务会议审议批准公开发布的规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命令公布”等规定,并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局,现将公安部规章发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1989年1月1日起,公安部发布的部门规章、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发布的行政法规,均由公安部部长签署发布令。
二、发布令的格式为:(一)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发布的行政法规,用公安部令格式一;(二)经公安部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应行发布的部门规章,用公安部令格式二。(二种部令格式见附件)
三、公安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均请新华社发稿,并送刊《国务院公报》,由《人民日报》、《人民公安报》全文刊载。发布部门规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办公厅商请新华社发稿,但《人民公安报》应当全文刊载。今后公安部发布的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与发布令一起印若干份,分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三份和有关部门各一份或二份,供存档备查,均不另行文。
四、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长决定发布的部门规章,请主办单位于发布后二十日内将本文一式三十份送法规局,报送国务院备案。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格式一)
第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条例(规定、办法),已于 年 月 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