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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1989年5月29日 劳护许字〔1989〕1号)


  现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文件的精神,为了加速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现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劳人护[1988]1号)文,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组织及其职责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由劳动部归口管理。劳动部成立“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发证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安全鉴定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证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的劳动防护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2.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按国家统一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
  3.制定发证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并按产品类别制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发证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4.审定和认可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测试单位,并报全国发证办公室审核;
  5.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检验测试单位对申请特种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发证工作;
  6.建立抽查产品安全质量制度,组织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抽查活动;
  7.上报全国发证办公室审核并统一公布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产品名录;
  8.其它有关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事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主要任务是:
  1.组织本地区范围内生产企业的许可证申报工作并帮助申请企业做好取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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