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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暂行办法

中国科学院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暂行办法
([89]干字125号)


  为保障职工子女健康成长,减轻职工的生活负担,本着节约开支,减少浪费的精神,重新修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参加条件和手续
  1.凡院属京区各单位职工,其未满十八周岁或正在高中学习尚未毕业的子女,身体健康,系北京市城镇户口,随职工在京居住的均可参加。
  2.职工子女申请参加统筹医疗,应经公立区县医院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新生儿应在三个月后,经体检健康;若患有疾病须治疗痊愈后方可参加。并填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申请表,报单位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从下月一日起即可享受统筹医疗待遇。
  3.凡属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多生的子女不能参加统筹。
  4.凡职工子女符合参加统筹医疗条件的,要参加都参加,要退出都退出(到年龄退出统筹除外),退出又要求参加者,须经过半年后,按暂行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参加手续。
  5.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后,因病长期在家休养,其统筹时间可到十八周岁为止。
  6.取工子女在职工退休前已参加统筹医疗,职工退休后,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其子女可继续参加;退休前未参加的,不能申请参加。
  7.职工子女在职工生前已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逝世后,其子女可继续参加;职工生前未参加的,不能申请参加。
  8.根据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合同制工人的家属不享受企业的医疗待遇”的精神。我院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子女不属于统筹医疗的范围,故不参加统筹医疗。
  9.职工在院内调动工作的,其子女在原单位参加统筹医疗者,可办理转移手续,或按调入单位的规定办理统筹医疗手续。
  二、统筹医疗费用及报销范围
  1.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子女,每月每人缴纳统筹医疗费壹元。双职工在两个单位工作的,各缴纳统筹医疗费0.5元。
  2.每月从职工福利费总额内提取20%作为职工子女统筹费的补贴。
  3.参加子女统筹医疗的职工,每月凭选定医院的单据向财务部门报销一次,分管部门应按统筹医疗规定严格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能报销。
  4.外购不属于自费药品,必须凭指定医院同意外购的处方和药店的正式单据方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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