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凡属下列费用不予报销
(1)挂号费、自购药品、营养药品等凡属自费药品,以及配眼镜、钢背心、特制鞋垫、镶牙、配假眼、做假肢等。
(2)住院期同的伙食费、取暖费、特别护理费等。
(3)因违法乱纪或违反社会秩序造成伤、残的一切费用。
(4)属于整容的一切费用不能报销。
三、报销限额和报销办法
1.报销限额
(1)门诊费用(医疗费、药费)、每人每月累计在40元以内可报销80%,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2)住院费用(包括医疗费、药费、住院费)当月累计在200元以内的,报销80%。超过的部分分段按下列比例报销,201元-400元的报销50%,401-600元的报销30%。
2.报销办法
双职工子女医疗费用应由双方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具体办法如下:
(1)职工双方在院属各单位工作的,子女医疗费用由双方单位各自负担规定报销限额的一半。
(2)职工一方在院内工作,一方在院外单位工作的,其子女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限额的一半,其余药费由院外职工向所在单位按规定申请报销。
(3)职工一方在院内工作,一方无工作(无收入)者,其子女医疗费用,按规定限额报销。
(4)报销凭证,必须是指定医院的正式单据或双方财务部门的药费报销证明。
四、加强管理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办理退出统筹手续:
(1)职工子女已参加工作(包括自谋职业、个体经营、临时工等凡有经济收入的)。
(2)职工子女高中(包括中专、中技、职高)毕业后,不管是继续上学,还是参加工作,或是待业均应退出。
2.每个入统筹的子女,可由家长选定1-3个医院,一个离住地较近的医院,两个家长认为较好的医院,以使子女得到及时诊断和较好地治疗,保证其健康成长。
3.子女统筹医疗工作,各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清理,及时办理入、退统筹手续。
五、一九七四年制定的《京区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暂行办法》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中国科学院干部局
一九八九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