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试行)
([89]教备厅字011号 1989年4月12日)
一、音乐说明
一、音乐教育是义务教育初中阶段的一门必修课,是实施美育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对于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重要作用。为了加强音乐教学,改善教学条件,把音乐教学器材纳入学校教学器材配备的计划之内,有组织有计划的装备各类学校,特编制了本目录。
二、本目录是根据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大纲(初审稿)编写的,它列出了学校完成音乐课教学任务必备的基本教学器材,作为指导各类中学配备音乐教学器材使用。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应根据本民族音乐教学的特点,配备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乐器。
三、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教育基础差异较大,本着从实际出发逐步发展的原则,目录中列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配备方案,其中第二种方案是普通学校完成教学任务的基本条件。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应努力按第一种方案配备,办学条件较差的学校可按第三种方案配备,并应积极创造条件努力达到第二种方案的要求。
四、本目录不包括课外活动的乐器。器乐教学学生用的乐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五、音乐课教学器材的配备数量是按每个学校装备一个音乐教室,每室45人的需要量进行配备的。
六、目录中配备数量加“( )”的为选配器材,在配备过程中一般应按先“必配”后“选配”的次序进行。各地可以结合自己的条件对目录中选配的品种和数量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备计划。
七、目录中所列“参考价格”不是现行价格,只供编制计划使用。核算表上所列金额不包括“选配”器材。
八、本目录是由国家教委艺术教育办公室、教学仪器研究所联合编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