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实行《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
国外管理及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的通知
([89]科发教字0379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及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条例》是针对我院“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管理工作,以及他们学成回国后工作安排的具体规定。
2.请你们按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参照本《条例》内容,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所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和回国工作安排的具体规定,并报院备案。
3.按本《条例》的规定,从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我院不再存在“自费公派”出国留学方式,故不受理此类留学人员的出国手续。
4.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提出,并填报《公费派出自费出国回国及逾期未归留学人员情况统计》表,以便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
中国科学院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
国外管理及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出国留学政策是我国改革开放总方针总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出国留学工作,不仅要适应当前的国内需要,而且要为我国二十一世纪的发展奠定人才和科技基础。为了落实中央有关留学工作的指示,使我院公费派遣出国留学工作做得更好,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公费出国留学分为国家公费、院公费和所公费三类:
1.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系指由国家教委分配给我院的名额,列入国家教委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
2.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系指由我院提供经费,或由我院从其他途径获得经费,列入院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
3.所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系指我院研究所(含中心、台、厂、公司、学校等,下同)自筹资金,以及根据研究所与国外研究机构、大学、公司等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有关人员交流条款派遣出国的留学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