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国外资助的少数业务骨于,只要在本所工作满一定年限(由研究所自定),其留学计划符合研究所发展方向,经研究所批准,可按所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派遣和管理。在批准的留学期限内,研究所保留其公职,工资照发。超过批准期限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出国留学的申请人和研究所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协议,具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公费派遣出国留学工作,要贯彻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留学人员应遵守回国服务的规定。各级领导和管理部门对于国外留学人员的工作,应把服务、教育、管理视为一体,全面抓好。
第四条 其他获得国外资助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分配到研究所的大学毕业生,硕士、博士毕业生,以及新聘为高一级职务的人员,应在本单位服务一定年限,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后,经研究所同意,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具体要求由所自行规定。
第五条 本条例是针对我院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的管理工作,以及他们学成回国后的工作安排所制定的具体规定。
凡通过国家教委渠派遣出的国家公费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应严格遵照国家教委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我院各研究所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参照本条例,制定所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和回国工作安排的具体规定,报院各备案。所公费留学人员在国外的管理和回国安排的有关事宜,由研究所负责处理。有关涉外事务根据研究所的决定,院将帮助通知驻外使、领馆。
第二章 留学期限
第六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的工作、学习内容和年限,应根据院公费出国留学计划在出国前予以明确。访问学者一般为一年,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为三至五年(我院不派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第七条 院公费留学人员在批准的留学期限内应努力工作和学习,主动与派出单位保持联系,认真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
第八条 院公费留学人员要求延长留学时间,应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提出有限的学习或工作目标,明确回国的具体日期,并在取得国外资助的情况下,经派出单位同意和院批准后,方可延长留学期限。延长留学期限,只是推迟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的时间,其回国服务的义务不变。
第九条 院公费留学人员逾期不归,在其偿还公费资助款项和其他有关费用后,将公费留学改为自费留学,换发因私普通护照。按照国际惯例,单位不再保留其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