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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筵席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筵席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地[1988]16号 1988年11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为了做好宣传工作,我局编写了《筵席税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通过各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

  附件:

筵席税宣传提纲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筵席税是对举办筵席者征收的一种特种消费行为税。1951年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中曾把筵席作为一个税目,对在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者征税,对限制过份消费,促进节约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一定作用。1952年底。为简化税制,对筵席不再单独征税,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追求高消费的不合理倾向。特别是一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慷国家之慨,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的现象屡禁不止;社会上讲排场、比阔气、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大摆宴席的风气蔓延。这不仅浪费了大量钱财,败坏了社会风气,也造成了市场上某些紧俏烟酒、副食品供应紧张,广大群众对此深为不满。应当看到,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是人口多、底子薄,社会总供给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的矛盾将长期存在。那种吃喝挥霍的奢侈风气与我国的国情国力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如不对其予以节制,仍允许滋长和蔓延,将对我国建设和改革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在此情况下开征筵席税,就是运用经济法律手段,综合治理不合理消费的具体措施之一。
  征收筵席税具有多方面的作用:首先,有利于引导和调节消费,缓解目前副食品供应的紧张状况;其次,有利于把一部分消费基金特别是社会集团的消费性开支集中起来,转为国家生产建设和文化教育事业投资;第三,有利于抑制奢侈浪费风气的蔓延,引导人们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社会风尚。总之,征收筵席税对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具有积极的意义。
  筵席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的达到征税起点的筵席。至于居民家庭和营业场所(如单位职工食堂等)自办的筵席则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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