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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筵席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举办条例规定纳税范围的筵席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筵席税采用从价计征的办法,计税依据为举办一次筵席所支付的全部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和饮食单位另外加收的服务费以及其他价款金额。筵席税的税率为15-20%,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200-500元,具体适用税率和征税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也就是说,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各地确定的征税起点的,应按其全额依照当地规定的税率缴纳筵席税。这样规定,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物价和消费水平,既考虑到要抑制高消费,又兼顾了不同地区消费水平的差别,从而达到引导合理消费的目的。
  关于减免税问题,筵席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别需要免征筵席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照顾一些特殊情况,如对台湾、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员举办的筵席,由于不属于限制之列,可由各地规定减免税。具体由各地在施行细则中予以明确。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是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人必须承担以下义务:第一,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代征人须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第二,代征人代征税款时,须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收执;第三,代征的税款应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解缴入库;第四,代征人须完整保存筵席税的有关凭证及代征代缴资料,并如实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征情况及纳税人纳税情况,主动地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五,代征人如遇纳税人阻挠、刁难或者抗拒代征税款时,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对依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可按其代征代缴税款金额的大小,付给一定代征手续费。
  纳税人和代征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纳税人以欺骗、隐瞒等手段偷税及代征人授意、怂恿纳税人偷税的行为,税务机关除令其照章补缴税款外,可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纳税人和代征人拒绝照章纳税或拒绝履行代征义务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及处以5倍以下罚款外,还可酌情加罚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怂恿、包庇偷税和抗税行为者,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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