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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部关于加强纺织机械产品出口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纺织工业部关于加强纺织机械产品出口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9年10月20日 [89]纺技字第068号)


  纺织机械是国家重点出口机电产品。近年来,组织成套纺织机械和单机。器材出口已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并积累了经验。目前,各地纺织机械器材企业正积极采取措施,发展品种,提高质量,外贸企业也积极开拓市场,扩大纺织机械产品出口。
  前一时期,由于体制改革后的一些关系没有理顺,宏观管理失控,具体的管理措施没有跟上,致使纺织机械出口出现了些问题。一些未经鉴定和生产考验的产品急于出口;一些产品质量低劣,未经检验合格发货外运;还有多头对外,削价竟销,肥水外流等。这些问题,国外客商有强烈的反映,我驻外商务机构已多次提出意见。
  为了加强纺织机械出口的管理工作,做到既能多出口,卖好价。钱,多创汇;又能把住质量关,维护我国出口纺织机械的声誉,不丢失已占领的国外市场,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纺织机械产品的计划性。成套纺织机械产品的出口,不仅是一个创汇问题,还涉及进口国与我国争夺纺织品市场的问题。而且,成套纺织机械和关键单机、器材国内外市场的供求也需要统筹安排,不能顾此失彼。为此,成套纺织机械的对外谈判和出口。要纳入我部年度计划,有计划地对外销售。
  二、严格质量标准,坚持质量第一。今后,未经国内生产鉴定和不具备批量投产条件的产品不准出口;未经质量监督部门检测,或检查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口;测绘仿制和涉及国外专利的不准出口,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今后,出口的纺织机械、器材在出厂前都必须经我部指定的北京、上海、天津和无锡四个国家级的纺织机械和器材检测中心组织检查,认证合格后才准出口。
  经过检测中心检测的产品检测中心要对产品质量负责。
  出口的纺织机械产品,生产厂要负责做好对外的售后技术服务工作。
  未经检查合格和认证的纺织机械产品,外贸公司一律不予收购和经销,如经销未经检查合格和认证的纺机产品,出口后发生质量问题,由出口的外贸公司全部负责。
  三、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今后,出口的纺织机械产品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在未实行出口许可证以前,先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且尚未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生产企业不准出口,外贸公司也不准收购经销。
  四、实行商标注册制度。同一型号的产品,可以由几个企业同时生产,而每个企业要有各自不同的商标。“特别是名牌产品要尽快注册自己的商标。国内商标注册后,可以委托外贸部门在进口国登记注册,一经注册登记,受法律保护,其他企业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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