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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审计署关于对国家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实行经常性审计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审计署关于对国家
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实行经常性审计的通知
(1989年8月29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审计署审金字[89]266号《关于对国家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实行经常性审计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根据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行要开展经常性的自查,做到所有帐表、凭证齐全。审计署决定,从1990年起,对国家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实行经常性的审计。我行内审部门近几年已对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基本审计了一遍,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今后应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上下功夫,使问题暴露在萌芽状态,纠正在自查阶段,以免发生大的、严重的问题。
  二、对国家审计机关来行审计,各行要主动提供方便,热情接待。对来我行进行审计的各级审计人员,各行都要热情欢迎,周到安排。除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介绍有关的情况以外,对他们在审计中发现、提出的问题,各行要认真研究、切实纠正,有异议的要及时向上级行反映,并写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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