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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设分支机构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设分支机构问题的批复
(1989年5月7日 (89)司发律函字第14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新司发[1989]61号《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问题的请示》的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部在1986年3月19日下发的《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跨省、市设立联合律师工作机构。”这项规定仍然有效。根据我国目前的律师工作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律师事务所仍不宜以任何名目设立分支机构。如工作确定需要,且已具备了成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可以按照规定报司法厅(局)批准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政法院校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有的因院校地处郊区不便开展工作,是否设接待室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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