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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轻工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颁发《汞温度计生产防毒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轻工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机械电子工业
部关于颁发《汞温度计生产防毒规定》的通知
(劳安字[198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医药管理局,机械电子厅、局(公司)、国防科工办:
  为了加强以水银为感温液的体温计生产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逐步扭转上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汞毒危害严重和职业病发病率高的局面,我们曾于一九八六年九月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期间,组织有关单位对汞温度计生产的防毒措施和现状进行了行业性的综合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汞温度计生产防毒规定》,现予颁发。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企业的劳动条件改善工作,加强管理与监督,努力消除和减轻汞毒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并请将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给我们。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汞温度计生产防毒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消除或减少汞(水银)温度计生产过程中汞的危害与职业病,保障劳动者的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汞(水银)温度计包括凡采用水银为感温液的体温计和温度计。
  第三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汞温度计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厂址应远离居民聚居的地方和风景名胜区;汞作业车间的位置应设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与本厂生活区分开。
  第五条 生产工艺布局应尽量缩小带汞作业面,做到有汞作业与无汞作业、重汞作业与轻汞作业相互隔开。
  第六条 有汞作业车间一般应以多层单排的形式、采用整体现浇楼板修建。其室内的墙壁、顶棚、地面和其他内部结构均应采用不吸附汞的密实材料,并在其外表面加涂环氧树脂或过氯乙烯保护层;地面应由中央向两边倾斜1~1.5%的坡度,并在墙侧设置明沟与其相通的污水管道和集汞池(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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