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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五、积极创造条件,抓紧配备技术安全防范设施。文博单位要组成多功能技术防范系统,最低要有两种以上技术安全设备。设备要经常保持完好可靠,灵敏有效。设备多的要有控制室,设专职人员负责检查和维修;设备少的也要设专人监守,禁止大轮班的作法。要建立值班、交接班记录和技术档案,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严密值班人员同巡逻人员的联络方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争取把文物安全经费列入文物事业经费专项。有经费收入的文物单位要从收入中提取部分金额用于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今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博物馆,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要会同文博单位保卫组织对施工项目设计方案中防火、防盗的安全防范部分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和竣工验收。
  六、今后凡发生文物失盗案件,各文博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文物失盗的时间、地点、部位、文物损失情况、失盗原因和处理结果,并逐级上报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丢失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时要将档案资料(复印件)及照片一并上报,以便缉查破案。对隐匿不报的要逐级追究其责任。从一九八九年起,丢失珍贵文物统一由国家文物局通过新闻报导向全社会公布。
  七、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文物被盗案件的侦察破案工作。文博单位要经常向公安机关主管部门通报文物安全保卫工作情况。文物、公安部门要通力合作,针对盗窃文物犯罪活动的特点、规律和防范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对策,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八、各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海关、工商管理部门的联系,建立文物安全保卫联系制度,加强文物犯罪情况的信息交流,为侦破工作创造条件。
  九、一九八九年内,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要对所辖文博单位进行一次文物安全保卫工作检查验收。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做到有据可查。对不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根据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精神,各级文物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联合向当地政府报告检查验收情况,请求政府重视和解决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验收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在一九九○年一月分别报送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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