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1989年秋季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本科专业必须按照《目录》中所列的名称招生。
三、1988年及以前的历届在校体育本科生所在专业的名称,应尽可能改为《目录》中的相应专业名称,并在教学安排上作相应的调整。通过委托办学或联合办学形式所办的《目录》外的本科专业,或个别改变名称确有困难的专业,经专门报请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学生亦可按原专业名称培养至毕业。
四、列入本《目录》的试办专业,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首先在个别具备办学条件的学校试办。试办专业在有两届毕业生后,应提出书面的试办总结报告,提出试办专业转正,或继续试办,或停办的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五、本《目录》实施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体育本科专业的名称应以《目录》为准,并严格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有关规定申报、审批。
六、本《目录》实施一段时间后,如有关学校认为确有必要增设《目录》外专业,应征得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并遵循专业划分及设置的基本原则,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详细的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计划新设专业的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按专业设置规定申报,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审批。经批准的新增《目录》外专业,将暂列为试办专业。
七、同一名称的专业,各校应在保证基本规格的前提下,根据本校的优势、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努力办出各自的特色。
八、本《目录》公布后,国家教育委员会将进一步组织制订普通高等学校修订体育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指导性文件,各校应按照这些文件的要求,对已经整理并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设置的各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认真修订。在专业整理、修订教学计划和深入开展教学改革的过程中,对涉及到教学组织机构调整变动的,应从有利于教学改革出发,持积极、慎重的态度,并应与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联系起来进行。
九、国家教育委员会将会同各有关业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通盘研究体育本科专业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布点问题,并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必要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