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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治安局关于江西省发证办《关于归国难民是否应发身份证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公安部治安局关于江西省发证办《关于归国难民是否
应发身份证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89年6月17日 公三[1989]350号)


江西省颁发居民身份证办公室:
  你办1989年5月12日《关于归国难民是否应发身份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以“难民”身份在我国居住的人,首先应确认其国籍。难民应指因种族、政治、宗教等原因留在本国之外,并且不能或不愿意接受本国保护的人,包括因上述理由不能留在原先定居的国家,并且不能或不愿返回该国的无国籍人。因各种原因归国的华侨不能视为难民。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难民申领居民身份证均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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