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正式开通国
内外汇联行往来业务的有关通知
(1989年3月28日)
建设银行湖北、浙江、云南、山东、江西、海南、安徽、河南、陕西、福建、广东、辽宁、江苏、山西、黑龙江、河北、四川、内蒙古、宁夏、广西、上海、深圳、珠海、厦门、大连、天津、沈阳、武汉、青岛、南京、广州、宁波、西安、重庆、北京分行:
去年底,总行曾以(88)建总外字第142号通知印发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试行办法》。经过前一阶段的准备工作,开通外汇联行业务的条件已经具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外汇联行往来业务定于4月15日正式开通。届时, 参加外汇联行往来业务的各分行,可通过联行办理有关外汇结算业务。
二、参加国内外汇联行的各分行通过总行境外代理行办理解付汇款业务时,凡没有境外代理行密押的,均可通过国内外汇联行往来上划总行,由总行代为汇出。已有境外代理行密押的分行,可直接用加押电传向有关境外代理行发出付款指令。
三、根据“境外代理行往来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各分行通过总行在境外的代理行帐户收付时,应凭境外帐户行贷借记报单或总行查询书,通过‘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上划总行记帐”但鉴于在实际业务往来时,境外代理行一般将贷借记报单直接寄发总行,不寄往有关分行。为了及时进行有关帐务处理,现明确为:当总行接到境外代理行贷借记报单后,即由总行分别登记境外贷理行和国内分行存款帐,并通过国内外汇联行往来以邮划或电划(金额较大时)方式通知有关分行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