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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家编委《关于印发司法部“三定”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1.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及管理干部学院,指导各地中、高等法律院校、系的法学教育工作,培训在职政法领导干部。
  2.管理全国的狱政工作和对罪犯的改造工作。
  3.领导和管理全国的劳动教养工作。
  4.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法制宣传与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对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工作者协会进行归口管理。
  5.管理全国律师工作,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进行归口管理。
  6.管理全国公证工作。
  7.管理和指导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及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8.归口管理马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业务往来,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归口管理中国法学会与全国律师协会的外事活动。
  9.作为我国进行国际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归口管理司法协助协定的执行事宜。
  10.参与立法工作,对立法部门及其它单位送来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起草的咨询工作。负责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清理、汇编工作。
  11.管理法制日报社和法律出版社。
  12.管理司法行政研究所、预防犯罪与劳动改造研究所以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工作。
  13.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归口管理中国法学会。
  14.指导地方各级司法行政工作。
  15.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考察司法厅(局)的领导干部。
  16.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其它和法行政工作。
  二、司法部的机构设置
  司法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主持全面工作,副部长按照分工协助部长工作。
  1.办公厅
  负责对全国司法行政机关中心工作的调查研究;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图书资料以及信息、信访、保密、保卫等工作;协助部领导协调各司局的工作。
  2.教育司
  负责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职政法领导干部;管理部属高等政法院、校与管理干部学院财各地蒿、中等政法院、校、系及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育进行业务指导。
  3.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
  指导全国的狱政建设与对罪犯的改造工作。
  4.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和对决定教养的人员实行劳动教养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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