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专业证书》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88]司发教字第239号 1988年8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部属各院校:
为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的专业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服务,现根据国务院批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
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决定在司法行政系统实行专业证书制度。为此,特制定《关于司法行政系统<专业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
目前,司法行政系统各专业岗位上有相当数量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他们经过长期的工作实践,已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但尚未达到现任职务所需的大专毕业文化程度。实行《专业证书》制度就是使具备一定条件的在职干部,经过一定时期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达到任职所要求的大专学历层次的专业知识水平、专业证书,只作为本行业本专业内评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的任职资格的依据,如转换其它专业岗位则应再接受新的专业知识教育,取得新的《专业证书》。
实行《专业证书》制度,是政法干部培训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和指导,切实保证质量和效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尤其要运用这一制度,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要妥善安排工学关系,按需选派和推荐合格的在职干部参加对口专业的学习,并严格检查和督促。
鉴于《专业证书》教育是一项新的工作,尚未有成熟的经验,各地各校均应先行试点,切忌一哄而起,随意办班发证。
各地各校执行《实施意见》的情况和问题请随时报部。
附件:关于司法行政系统《专业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
附件:
关于司法行政系统《专业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司法行政系统《专业证书》的性质和用途
司法行政系统的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是指司法行政系统未达到现行任职资格所要求的大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经过专业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达到司法行政工作各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它不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只在本系统范围内适用并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其它职务的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如转换其它专业岗位,则应再接受新的专业知识教育,取得新的《专业证书》。
二、学习对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