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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专业证书》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1)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工作,确属本系统、本单位工作需要而尚未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
  (2)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3)具有从事政法工作五年以上的工龄,所学专业对口;
  (4)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上者;
  (5)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学历并在司法特政系统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
  司法行政系统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业经国家教委和地方教委批准的专业均可办《专业证书》教学班。这种《专业证书》教学班主要面向司法行政系统,如其它单位特别是公、检、法、工商、监察、专利等执法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这种类型的专门法律人才,应当积极接受委托办班。
  专业证书班的教学计划,由委托单位根据专业需要会同承办学校制订(教学计划要有针对性,要着眼于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各专业课一般为八至十门课,教学总时数不能低于八百学时,教学计划须报部教育司备案。
  四、学制和办学形式
  司法行政系统《专业证书》教学班可分三种办学形式和学制。
  (1)委托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举办的脱产教学班,学制一年。
  (2)委托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全办,专业证书。函授教学班,学制二年。
  (3)司法行政系统符合参加专业证书教学班学习条件的工作人员,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大专部的函授学习,自学考试未取得大专毕业证书者但达到《专业证书》所要求的课程时数,考试合格者可发给专业证书。
  五、教学管理
  前两种形式,由我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委托我部所属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及各地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开办教学班。第三种形式由在职干部本人直接交由司法厅(局)集体向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报名。一切教学活动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学籍管理、编写教材、组织面授、辅导答疑以及考核均由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函授中心负责落实。
  六、办班和招生程序
  (1)举办《专业证书》班,一般由我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向承办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班。申报内容应包括委托学校、开设专业、教学计划、学员入数及办学形式等。
  《专业证书》教学班一般只限本地区举办和招生,确需跨地区举办《专业证书》班要经司法部批准后开办,同时报国家教委备案,并抄送地方教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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