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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实行《中国科学院关于审批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前出国的留学人员申请延期的几点具体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实行《中国科学院关于审批一九八九年
四月一日前出国的留学人员申请延期的几点具体规定》的通知
([89]科发教字0302号)


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关于审批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前出国的留学人员申请延期的几点具体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国科学院关于审批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前出国的

留学人员申请延期的几点具体规定

(1989年3月)


  1989年3月25日院下发了[89]科发教字0379号文:关于实行《中国科学院公费留学人员的国外管理和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的通知,对我院公费留学人员的国外管理和回国工作安排作了具体规定。在此之前派遣出国的留学人员中,有一部分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如期回国,要求延长在国外的停留时间,为便于处理这类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一、不论国家公费、院公费或单位计划派遣出国的留学人员,均有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本规定仅适用于国家公费和院公费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期的处理。
  二、对于1989年4月1日前按国家公费和院公费派遣出国的留学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合情合理地理他们的延期申请。
  1.留学人员在获得对方资助的情况下,访问学者申请延期一年、博士研究生获学位后申请做一年至一年半博士后研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批准的留学期限内未完成论文答辩而申请延长一至二年,均由本人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填写Jw-104表或Jw-105表,派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意见,由院教育局审批后答复驻外使、领馆(国家公费派出的留学人员的延期,由院教育局同时报国家教委备案)。
  2.凡超出第1条规定的延长时间,再次申请延期者,本人应提出明确理由和有限目标的详细报告,如派出单位同意再次延长,则需专函报院,说明同意的特殊理由。经院审批后,通知驻外使、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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