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颁发《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药字[89]第10号)
为了加强对医院药剂工作的管理,根据《
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医院药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药剂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领导必须予以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第三条 医院药剂科(部或处)负责本院药剂工作。在院长直接领导下,按照
药品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监 督、检查本院各医疗科室合理使用药品,防止滥用和浪费。
第四条 医院药 剂科(部或处)必须根据医疗、科研的实际需要及时准确地调配处方和制备制剂,做好药 品供应和管理,其他科、室不得自制、自购、自销药品。
第五条 医院药剂科(部或处)必须配备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职业道德,认真学习业务与其工作相适应的 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为协调、指导全院合理用药和科学管理,县以上医院(含县)要设立药事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长、药剂部门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任务是:审定本院用药计划;制(修)订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审核 本院新制剂;组织评价新老药物的临床疗效与不良反应;提出淘汰品种意见;及时研究解决本院医疗用 药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本院贯彻执行药政法规的执行情况。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