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药剂科的组织与任务
第八条 医院药剂科(部或处)根据医院规模设中、西药调剂、制剂、中、西药库、药品检验、药学研究、 临床药学、情报资料等专业室(科),并设室(科)主任。
第九条 药剂科(部或处)的技术人员编制应按有关规定而定。
第十条 药剂科(部或处)所需财会、统计、划价及清洗用具、消毒、蒸馏等非药学技术人员应由医院按实 际需要另增,不在药学技术人员编制之内。
第十一条 医院药剂科(部或处)的任务:
1.根据本院医疗和科研需要,按照、基本用药目录、采购药品,搞好供应。
2.及时准确地调配处方,按临床需要制备制剂及加工炮炙中药材。
3.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药品监督和检验制度,以保证临床用药 安全有效。
4.做好用药咨询,结合临床搞好合理用药、新药试验和药品疗效评价工作,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及时向 卫生行政 部门汇报并提出需要改进和淘汰品种意见。
5.根据临床需要积极研究中、西药品的新制剂,运用新技术创制新剂型。
6.承担医药院校学生实习,药学人员进修。
第四章 调剂与制剂
第十二条 调剂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审查,坚持核对,药品外包装应注明品名、服法、用量、并交待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滥用药品,有配伍禁忌,涂改及不合理用药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应报告院领导及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处理。
第十四条 调剂、制剂必须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条件,程和质量检验制度。凡不具备条件未取得卫生行政部 门核发的《制剂许可证》者,不得配制制剂。
第十五条 医院自配制剂必须坚持为医疗和科研服务的方向,坚持自用原则,不得进入市场。自配制剂必须制订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按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医疗单位的制剂品种属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制剂规范所收载的 品种,可向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备,其他制剂品种包括本院协定处方、经验 处方及研究的新制剂经本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制备、并按规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