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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和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矿产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和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11月1日)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勘查登记办法》、《采矿登记办法》和《矿产监督办法》),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对军队矿山企业(包括附有关矿山的加工企业,下同)的采矿登记领证和矿产资源管理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军队办矿山企业的意义
  军队从事生产经营,是我军的光荣传统和长期任务,是军队建设的需要,也是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的需要,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事。部队利用国家矿产资源,开办矿山企业,生产部队和市场需要的产品,是部队自己动手,弥补经费不足,保证生活水平不降低,减轻国家负担,支援经济建设的实际行动。地方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部队既要积极稳妥地兴办矿山企业,也要扎扎实实地管好矿山企业。
  二、军队矿山企业的性质
  军队矿山企业是国营经济的组成部门,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军队矿山企业按照国营企业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办理采矿登记,做到依法办矿,科学采矿,合理利用资源。
  三、军队矿山企业的开办与关闭
  1.军队新建矿山企业,由主办部队根据矿种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提出申请,经部队上一级领导机关批准后,再按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建设、采矿登记和开工营业等报批手续。企业建成开业后,由主办部队的企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总后勤部,由总后勤部授予企业代号。现在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依法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再逐级上报总后勤部授予企业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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