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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和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2.军队矿山企业的关闭,必须由企业提出矿出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矿产资源利用情况按国家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缴销原采矿许可证。闭坑后,另外选点采矿的企业,要重新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企业代号不撤销,企业变更情况要逐级上报备案;闭坑后,不再进行采矿的企业,要逐级上报总后勤部,撤销企业代号。
  四、军队矿山企业的组织领导与管理
  1.总后勤部工矿企业主管部门是全军矿山企业的归口管理机关,负责全军矿山企业的管理工作,并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军队矿山企业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队的工矿企业主管部门是本部队矿山企业的主管机关,负责本部队矿山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军队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部队矿山企业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资源:必须十分注意节约使用和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失浪费。军队矿山企业及其各级工矿企业主管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监督管理办法》,做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3.军队矿山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委、地质矿产部地发[1987]147号文件的规定,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进行认真考核。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86]291号文件的要求和军队企业统计工作的有规定尽职尽责地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表》的填报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的水平。
  五、军队矿山企业的采矿登记
  1.军队矿山企业必须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到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获得采矿权。未取得采矿权的企业不得进行采矿活动。
  2.中央军委和军委总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其他部队开办的矿山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军地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以军队为主的,按军队矿山企业进行采矿登记和领证;以地方为主,按地方矿山企业进行采矿登记和领证;无主次之分的,由两家协商确定。军队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编号代码填写“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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