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军队新建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采矿登记办法》和本规定的有关精神,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正在建设和正在生产的军队矿山企业,要补办采矿登记手续。
4.军队矿山企业在补办采矿登记手续前,军队各级工矿企业主管部门都应根据
《矿产资源法》和《采矿登记办法》的要求,指导所辖矿山企业准备所需图纸、资料、历次审批文件和编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说明材料等,并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主办部队的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核定、划定矿区范围。无采矿权属纠纷的矿山企业,即可由主办部队企业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签署矿界意见书,绘制矿区范围图;有采矿权属纠纷的矿山企业,由主办部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定点划界意见方案,在地方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纠纷后,再签署矿界意见书,绘制矿区范围图并盖上公章。
5.核定、划定军队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的依据、原则,要严格按照《采矿登记办》的规定执行。对1986年3月19日
《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后,擅自进入军队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单位,要商请地方人民政府令其撤出。在
《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前进入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单位,影响军队矿山企业正常生产和安全的,要商请地方人民政府令其关闭或搬迁;不影响军队矿山企业正常生产和安全的,经部队军以上单位的工矿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军队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下,实行联合经营,或者开采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并划定开采界限。
6.矿区范围确定后,企业即可填写《国营矿山企业采矿申请请登记表》,经主办部队的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在“表”的“其它”栏内加盖公章后,应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证的企业,由总后勤部工矿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办理;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领证的企业,在军区、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工矿企业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由军以上单位的工矿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办理。
7.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军队矿山企业,由军或军以上单位的工矿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登记确认的矿区范围图上具体标定桩点,出具标定后的矿区范围图和供公告的矿区范围示意图,并书面通知企业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进行公告,然后由主办部队的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负责埋设界桩或设置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