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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加强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消防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加强高层建筑
和地下工程消防工作的通知
(1989年5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委、建设厅:
  近几年,我国城市的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一九八一年全国高层建筑(十层以上的住宅、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仅有六百余幢,到一九八八年已建成和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超过六千幢,其中高度超过百米的有五十余幢。地下人防工程已开发利用一千多万平方米。这些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大多数不符合消防技术法规的要求,存在大量火险隐患。据不完全统计,一九八三年以来,全国已发生三十余起高层建筑重大火灾,设在地下人防工程里的商场、旅馆等也已发生多起重大火灾,损失严重。其原因,主要是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新建、扩建和改建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时,不按照防火规范设计、施工,也不按照规定向消防部门送审图纸;一些工程竣工后,不按照防火规范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投入使用。有些宾馆、饭店等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防火安全,消防管理混乱,制度、措施不落实。对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往往以缺乏资金或影响经济效益为由,不予采纳。其次是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技术装备落后,不能适应扑救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火灾的需要。绝大多数城市至今没有登高消防车,或者虽有登高消防车,但性能差或已过期破损,难以使用。扑救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火灾必需的个人防护装备以及破拆、排烟等消防设施也很欠缺。因此,有能做到不失时机地扑救这些单位发生的火灾,造成严重的物质损失,有的还造成了扑救人员的伤亡。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而且影响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和国际声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法规。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设计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技术法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批的图纸进行施工,基建主管部门应对消防安全从设计、施工到竣工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对竣工的工程项目,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要督促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切实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高层宾馆、饭店和娱乐场所等单位的经营、保安、服务等人员,要加强消防技术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并要经常对居住人员进行防火常识的教育。同时,要完善防火设施,严格日常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对于现代化的消防设施要有专业人员或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维护管理,保证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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