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增设结算业务转讫章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增设结算业务转讫章的通知
(1988年8月27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为适应会计业务工作需要,根据《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规定,决定在会计业务用印章种类中,增设转讫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讫章适用范围:专用于签盖已处理的转帐凭证、回单和收、付款通知。
  二、转讫章由总行规定刻制要求(见附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刻制分发。各计划分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所需转讫章,亦由有关省分行统一刻制分发。
  三、转讫章启用时间,由各分行确定,但不得迟于明年元月1日。请各分行及早做好准备,保证按期启用。对现已启用转讫章的行处,仍可继续使用,待分行统一启用后,改用分行统一刻制的印章。

  附:

转讫章刻制要求

  一、转讫章图形、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设计确定。设计力求适用、大方、美观。
  二、转讫章基本内容:
  1.必须刻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支行”、 (或办事处、营业部 )字样。前两个“××”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后三个“×××”为转讫章使用行处名。如北京市前门支行、陕西省洛川县交口河办事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县支行分别刻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陕西交口河办事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湖北武昌县支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