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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8年8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特区分行、南京、成都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8]243号文“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原文转发(附后)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各行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储蓄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的调整利率,为了便于执行,经总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协商确定如下:
  (一)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储蓄存款利率由现行一年期年息6.12%调为7.2%,三年期由年息7.2%调为8.64%,五年期由年息7.92%调为9.72%。
  (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由现行一年期年息8.28%调为9.72%,三年期由年息9.36%调为10.80%,五年期由年息10.44%调为11.88%。
  (三)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利率比照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同档利率的九折计息。
  (四)单位存款半年期以下(不含半年期)不再设档。
  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一)建行基建贷款实行差别利率的煤炭、电力、原油开发、节能措施、铁道、交通、邮电、民航、钢铁、有色化工、建材、森工等十三个行业贷款项目和其他实行优惠利率的贷款项目(如盐场、盐矿建设项目、劳改劳教基建贷款等)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分别增加2.16个百分点,即:
  五年以下(含五年)由年息5.76%调为7.92%,五年至十年(含十年)由年息6.48%调为8.64%,十年以上由年息7.2%调为9.36%。用于煤炭“挖革改”贷款的利率由现行年息3%调为5.16%。
  (二)不实行差别利率的其他行业的基建贷款和更新改造贷款,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按不同期限提高利率,即:一年以内(含一年)调为年息9%,一年以上至三年调为年息9.9%,三年以上至五年调为年息10.80%,五年以上至十年调为年息13.32%,十年以上调为年息16.20%。
  (三)车辆购置专项贷款比照建行基建贷款现行差别利率年息提高2.16%。
  (四)中外合资企业的贷款比照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
  (五)凡实行差别利率的贷款项目调整后增加的利息由借款单位负担。
  三、关于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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