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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劳改劳教系统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劳改劳教系统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
((89)司发教字第077号 1989年4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根据全国劳劳教工作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干警队伍的建设,尽快提高司法干警的专业知识水平,经与国家教委多次协商,我部决定在全国劳改、劳教系统开展专业证书教育,使那些在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知识学习,达到其岗位任职所需要的大专学历层次的专业知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和办学形式
  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由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统一委托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举办劳改管理专业、劳教管理专业和经济管理专业的《专业证书》班。
  按照国家教委最近发出的《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有关精神,目前暂不宜采取函授形式办班。因此三个专业的《专业证书》班可办院内教学班和在有条件的地区办院外教学班。院外教学班采取脱产(学制一年)和半脱产(学制一年半)的形式进行教学。
  二、招生地区和人数
  院内教学班面向全国招生。院外教学班今年应先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开展。
  院外脱产教学班今年在河北(含劳教)、河南、陕西和四川招生,每班不超过100人。
  院外半脱产教学班,在吉林、广西、河北、湖北、江苏、浙江、山东(劳教)、福建、甘肃、宁夏和新疆招生,每省招生人数限制在50—150以内。各地半脱产班的招生地区应相对集中,以便组织教学。
  三、招生对象和条件
  学员的入学条件要严格按国家教委[88]教高三字006号文和[88]司发学第23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放宽条件。
  四、入学考试
  招生考试可采取一次考试,分期入学的方式进行。
  劳改管理和劳教管理专业招生考试,考语文、政治。经济管理专业招生考试,考语文、政治与数学。招生考试工作由部劳改局、劳教局会同办班学校统一组织。
  五、教学管理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业务部门和办班学校要根据岗位规范要求,进一步修订教学计划,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各地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院外班的领导,定期检查教学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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