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实验室获得认可的基本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达不到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者;
(二)转让认可证书者;
(三)有意出具失实检测数据者;
(四)检验工作中发生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者;
(五)濒临破产者。
第十四条 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如要延长,需申请国家商检局派员复查,经复查如保持原有水平,并且在检测技术和能力上适应当时检验的要求者,经国家商检局批准颁发新的认可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附:
实验室评定细则
本细则根据《外国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供实验室审核小组评定申请“中国进口商品检验实验室”称号的外国实验室使用。评定中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以现场审查为主。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一、评定标准
1.审查项目共分五个单项,即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试验与测量、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见评定表);
2.每个单项中的各条全部合格者为本项合格;
3.五个单项全部合格者为总评合格。
二、评定方式
按照《评定表》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以“0”和“×”标记在相应评判栏目中分别表示“合格”和“不合格”。
三、审核报告
审核小组完成审核工作后,要写出完整的审核报告,其内容包括审核概况,考核成绩,评定说明,审核结论和审核组成员签字。审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限期复审”三种。五项二十一条全部合格者为“合格”,其中有一至二条不合格者可提出“限期复审”建议,超过三条不合格者为不合格。
四、复审
1.被审核单位对限期复审内容,在限期内改进后,可提出报告,请求复审;
2.国家商检局收到请求复审报告后,可派原审核小组的专家对需复审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复审报告;
3.复审结果合格,则审核结论可定为“合格”。
五、扩大认可业务范围
已经认可的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如需扩大认可业务范围,可由国家商检局派出专家仅对(一、4)、(三、1)、(三、2)、(四、1)、(四、2)、(四、3)、(五、1)七条进行审核,全部合格者,审核结论可定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