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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深圳市银行系统停止就地交纳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深圳市银行系统停止就地交纳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1988年3月14日)


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深圳市分行:
  财政部[88]财商字第50号《关于深圳市银行系统停止就地交纳所得税的通知》规定,“我部以[88]财税字第40号《关于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国内国有银行仍实行集中缴纳所得税的通知》明确:从1988年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不再实行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交纳所得税的办法。”请深圳市分行按照规定从1988年起,按55%的所得税率按季上交。广东省分行由省分行汇总上交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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