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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工附业及多种经营收入征免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工附业及多种经营
收入征免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8]38号 1988年3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年来,各地不断反映,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后,对铁路局的工附业收入和铁路兴办多种经营收入征免税的政策界限没有明确划分,不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为了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现就铁路工附业及多种经营收入征免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附业收入,仍按我部(86)财税字第107号通知的规定,暂缓征收营业税。
  工附业的免税范围按照直接为铁路运输服务的原则,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对未列入工附业免税范围的,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
  二、铁路局所属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业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产品税和增值税。在本通知下发前未征税的,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三、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和各铁路局所属集体企业、知青企业从事生产和经营所取得的收入,仍应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产品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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