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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重新制定公安机关预审文书格式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重新制定公安机关预审文书格式的通知
([89]公审字18号 1989年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在《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前,公安部制订下发的二十五种预审文书格式一直沿用至今。目前看来,这些预审文书格式很不完备,已不适应当前预审办案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在预审工作中更好地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和预审文书的齐全、规范,加强业务建设,有必要加以补充修改。现将重新制订的公安机关预审文书格式样本印发给你们,请据以印制,并布置所属公安机关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使用。为避免浪费,原印制的预审的文书格式可以继续使用。注:样本(略)

关于印制预审文书格式的说明

  一、为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保证办案质量,加强业务建设特制定《预审文书格式》(样本:
  二、正式印制各种预审文书格式时,卷宗及案卷的封面、封底用牛皮纸印制;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以及各种通知书、决定书等用质量较好、较厚的白纸印制;其他文书用普通白纸印制。
  三、为了便于装订入卷,一定要按照《预审文书格式》(样本)所标定的尺寸大小印制;没有标定尺寸的,一律使用十六开纸印制,即长260mm,宽185mm,上空25mm,下空20mm,左空(订口)25mm(装订线居中),右空(翻口)15mm。误差为±0.5mm。
  四、正式印制时,对标明“式样”、“尺寸大小”、“以下为末页内容”、“印”、“公安局印”以及注明应含内容的文字不要印上。根据办案实际需要,凡是内容不固定的文书,如讯问笔录、起诉意见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可只印单位、文书名称、编号,及其开头的内容,其他内容参照《预审文书格式》(样本)中注明的要求,在拟稿后书写、打印或铅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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