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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考核发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废止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考核发证管理办法
(1988年3月11日 国标发【1988】05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组建一支素质优良、纪律严明、认真负责、公正无私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标准局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对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企业和实验室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签发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证件。
  第四条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师或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工作5年以上的其他人员;
  (三)具有产品质量监督基础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技术、业务知识,熟悉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的有关法规,了解国内外产品质量监督和产品质量认证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四)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能公正合理地解决产品质量监督中重大的技术和业务问题。
  第五条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考核发证工作程序:
  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审核表》(见附件)报国家标准局,经考核批准后,发给《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证》。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的考核大纲,由国家标准局制定。
  第六条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在所在单位交办的任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参与或组织对企业的生产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实验室的技术条件进行审查;
  (三)对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市场的商品进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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