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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同捷克斯洛伐克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同捷克斯洛伐克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1988年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捷克斯洛伐克政府于1987年6月1日在布拉格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同捷克斯洛伐克驻华使馆分别于1987年9月15日和1987年12月23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中捷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1987年12月23日生效,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87年8月24日以[87]财税协字第024号文检发给你局,请切实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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