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县办集体金矿交售国家的黄金给予减征所得税照顾的批复
(财税集[1988]13号 1988年4月11日)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87]鲁税二字135号《关于对我省县办集体金矿交售给国家的黄金是否享受减征所得税照顾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支持黄金生产,对县办集体金矿生产黄金交售给国家的,可以比照财政部[87]财税字第212号文件执行。即,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对县办集体金矿生产黄金交售给国家的,在征收所得税时,按每两收购价格扣除二百元后计算应给税所得额和应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