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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办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业务账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关于
办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业务账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
([85]银发字第281号 1985年8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各分行,重庆、沈阳、珠江分行:
  一九八四年十月全国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会议确定,在没有设置人民银行机构的县(市),人民银行的业务和账务委托专业银行代理,并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和规定,除全国联行改革实施办法在今年四月一日起实行外,其余各项办法均在今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从目前专业银行的执行情况看,有的比较重视,执行得较好,有的执行得不太好,为了使这些办法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有章必循。
  为了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必须重申,凡属人民银行制订颁发的有关制度办法,需要专业银行共同执行的,必须认真执行。这些制度办法,修改权属于人民银行。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在执行中有问题可以逐级向人民银行总行反映。在制度办法没有修改前,仍应按照制度规定执行,不得任意变更。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做法,要坚决纠正,做到有章必循。
  二、进一步明确专业银行代理业务的规范和职责。
  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业务,包括财政性存款业务、缴存一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金银和外汇业务、发行业务、其他委托业务以及有关账务处理、统计工作等项。由人民银行委托有关专业银行代理。
  (一)财政性存款业务。财政金库存款、地方财政预算外存款、部队存款、基本建设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包括农业银行县支行及其县城范围内和城关的机构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等财政性存款,属于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由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办理,全额划缴人民银行。
  (二)缴存一般存款业务。专业银行吸收的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和其他存款(含农业银行县城以外的处所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等一般存款,属于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比例,缴存人民银行。未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县(市),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各专业银行划转缴存存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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