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办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业务账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

  (三)贷款业务。对老、少、边、穷发展经济贷款、经济特区和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的开发贷款、发展地方经济开发性贷款和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专项贷款。这些贷款的资金来源,由人民银行总行安排,分配给人民银行分行,再根据专业银行业务分工范围,委托有关专业银行发放,由人民银行提供资金。
  (四)金银业务。金银收购配售业务,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经营。在未设人民银行机构或没有收售条件的地方,委托专业银行基层业务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代办金银收购和出售的具体业务。
  (五)中国银行经营国家外汇占用的人民币,由人民银行提供资金、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专户管理。
  (六)发行业务。人民银行发行库,随人民银行机构设置;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县(市),随人民银行账务设置,发行基金保管库、发行业务也随人民银行账务,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代理。
  (七)账务工作。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业务,不论在哪一级办理,都应建立人民银行账务,在未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县(市),委托专业银行办理。
  (八)其他委托业务。除上述几项外,遇有其他需要办理的,根据情况委托有关专业银行代理。
  凡代理人民银行业务和账务的专业银行,必须明确分工,有一位行长(主任)和会计科(股)长兼管这方面工作,必须配备业务比较熟练的专职会计人员;业务量较大的行处,要单独建立人民银行业务专柜,专司其事,职责分明;必须按照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认真办理。
  对应缴存的存款,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缴存或调整。
  对委托发放专项贷款的资金,由当地人民银行拨付。专业银行按期收回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应如数划给当地人民银行列账,不能只放不收或转移用途。专业银行对代理发放的贷款,必须分别使用人民银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即“开发性低息贷款”、“发展少数民族经济贷款”、“购买外汇专项贷款”科目)核算;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拨付专项贷款资金时,亦应分别使用有关科目列账。专业银行代理发放贷款核算的转账分录是:专业银行所属行处(收)××存款(付)××贷款,(收)人行拨来××贷款资金(付)人民银行往来科目;人民银行所属行处(收)××银行往来(付)拨付专业银行××贷款资金科目;专业银行对以前发放的此项贷款和人民银行应拨付的资金,亦应比照补办划转手续,并相应调整一九八四年底存、贷款基数。
  其他各项代理业务,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变更。同时,在核算工作中,应随时记账,每天结账,经常对账,不得事后或隔几日集中记账,并按照规定及时编报有关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