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管理缴存存款,分清资金性质,堵塞漏洞。
各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是人民银行集中管理信贷资金,用于调节平衡国家信贷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必须认真做到:
(一)各专业银行对应缴存的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比例和时间及时办理缴存或调整,不得截留占用、迟缴或少缴。每旬(或月)办理调整时,必须认真填报“缴存存款各科目余额表”。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每月报送的月计表,要按科目认真进行检查核对。
(二)各专业银行不得利用信托存款或其他方式转移财政性存款(包括中央、地方财政预算内外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和事业单位存款)。已经转移的存款,应主动检查核实,于九月底前转回原科目。人民银行会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检查督促,在限期内全部转回;专业银行会计部门亦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三)为了明确划分财政性资金和企业资金,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做法,应于九月底前进行调整和改正。
1.工商银行增设的“144单位其他存款”科目,只限于将原代理人民银行业务中“89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内不属于企业性质,又无财政拨款的其他单位,如机关团体或企业单位办的职工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的存款划归此科目,其他属于机关、团体、部队和事业单位性质的存款一律不得转入此科目,对已经擅自转移的存款,亦要抓紧检查核实,在限期内转回原科。
2.农业银行增设的“538县以下机关团体存款”科目,只能将农业银行县支行所属县城以外的处、所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转入此科目(不包括部队存款)。对农业银行县支行及县城范围内的部、处所(包括城关处所)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以及部队存款,一律不得转入此科目。对已经转入此科目的存款,亦要检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在限期内转回原科目。由于538科目只按百分之十的比例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对此科目内的计息账户的利息,由农业银行列支,不再向人民银行计收。
3.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修订的会计科目内,有些贷款科目包括存贷合一账户,采取存、贷款余额双方反映。这些科目均应补列入缴存存款范围的企业存款类,并从十月一日起按收非余额百分之十的比例缴存存款。其中包括:(1)工商银行的371中央商业贷款、361地方商业贷款、362粮食贷款、370医药商业贷款、365其他商业贷款;(2)农业银行的467供销合作贷款,468农机公司贷款等。
四、认真执行新的全国银行联行制度实施办法,办好跨系统汇划款项和资金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