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使用规定
(1985年9月6日)
一、《常住人口登记表》是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必须履行的登记手续。登记表内有关公民申报的项目,可由本人申报,工作人员填写。登记表经核对无误,由本人签名。
二、《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事项,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定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登记表经签发机关审定批准后,由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按照街道门牌号码的顺序建档管理。
公民因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或证件丢失、损坏,以及证件有效期满,换领新证时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应按上述原则管理。原《常住人口登记表》的记事栏应注明换证原因,并另行编排保管。
三、公民迁出户口登记机关管辖区后,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行编排保管,以备查考。
四、公民申报项目的填写要求:
1.姓名——填写本人户口登记的姓名,并要写全称。如“库尔班.买买提”不能只写“库尔班”。
2.别名——填写本人过去使用过的名字和艺名、笔名等。没有别名的不填。
3.性别——填写“男”或“女”。
4.民族——按照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未满十八岁的公民,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已满十八岁的公民,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随父亲还是随母亲,由本人决定后填写。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没有相同民族的,填写“入籍”二字。
5.出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日期。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将农历换算成公历。本人记不清出生日期的,可由本人或其亲属确定一个日期。
6.宗教信仰——本人信仰什么宗教就填写什么宗教的名称。不信仰宗教的不填。
7.住址——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住址前须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的简称,如“北京海淀区中关村8区4栋6单元609号”。若本人系集体户口,其住址应填住所的地址名称,不能写单位名称。如北京京剧院一职工住该单位集体宿舍,其住址应为“北京宣武区虎坊桥14号4楼927号”,不能写成“北京京剧院4楼9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