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公安部关于统一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手续及编号方法的通知
([85]公治字31号 1985年9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是我国户口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为了使居民身份证管理与户口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减轻基层派出所的工作负担,并为居民身份证管理使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如缩微存储、计算机检索)创造条件,必须统一制定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格式及居民身份证编号方法。对北京市发证试点使用的《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经过实践检验,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改称为《常住人口登记表》,对格式也作了相应的修改。现将《常住人口登记表》表式、《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使用规定》和《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表式、《
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此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在颁发居民身份证的同时,对有常住户口的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也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