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8 带式制动器的制动带摩擦垫片,其背衬钢带的端部与固定部分的连接,应采用铰接,不得采用螺栓连接、铆接、焊接等刚性连接型式。
2.6.9 人力控制制动器,施加的力与行程不应大于表12的要求:
2.6.10 控制制动器的操纵部位,如踏板、操纵手柄等,应有防滑性能。
2.6.11 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每班都应对制动器进行检查。
2.6.12 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制动带摩擦垫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c.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d.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
2.7 制动轮
2.7.1 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
2.7.2 制动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40%;
c.其它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d.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mm时,如能修理,修复后轮缘厚度应符合本条中b、c的要求。
2.8 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c.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20%;
d.踏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15%;
e.当运行速度低于50m/min时,椭圆度达1mm;当运行速度高于50m/min时,椭圆度达0.5mm时。
2.9 传动齿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断齿;
c.齿面点蚀损坏达啮合面的30%,且深度达原齿厚的10%时;
d.齿厚的磨损量达表13所列数值时;
e.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
2.10 齿轮联轴器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断齿;
c.齿厚的磨损量达表14所列数值时。
2.11 气动系统应设有安全阀和油水分离装置。系统最低压力不应低于45N/平方厘米(4.5kgf/平方厘米),安全阀压力按设计要求调整。
2.12 液压系统
2.12.1 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冲击的安全装置。
采用溢流阀时,溢流阀压力应取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10%。
2.12.2 液压系统应有良好的过滤器或其它防止油污染的装置。
2.12.3 液压系统中,应有防止被吊重或臂架驱动,使液压马达超速的措施或装置。
2.12.4 液压系统工作时,液压油的温升不应超过40℃。
2.12.5 支腿油缸处于支承状态时,液控单向阀必须保证可靠地工作。当基本臂在最小工作幅度、悬吊最大起重量15min后,变幅油缸和支腿油缸活塞杆回缩量不应大于15mm。
2.12.6 平衡阀必须直接或用钢管连接在变幅油缸、伸缩臂油缸和液压马达上,不得用软管连接。
2.12.7 手动换向阀在操纵时的阻力,应均匀、无冲击跳动。
2.12.8 液压系统应按设计要求用油;按说明书要求定期换油。
2.13 润滑设备应有润滑图,润滑点应有标志。润滑点的位置应便于安全接近,使用中应按设计要求定期润滑。
2.14 为吊运各类物品而设的专用辅具。
应有自紧倾向;无自紧倾向的应有防止滑落的装置或措施。
上述专用辅具及吊挂、捆绑用的钢丝绳或链条,应每六个月检查一次;用其允许承载能力的2倍,悬吊10min后按2.2.11和2.3.4等条款的报废要求对照检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继续使用。
2.15 常用简易起重设备
2.15.1 新桅杆组装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1000;多次使用过的桅杆,在重新组装时,每5m长度内中心线偏差和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应大于40mm;在桅杆全长内,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200。
组装桅杆的连接螺栓,必须紧固可靠;
桅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积水;
桅杆的连接板,桅杆头部和回转部分等,应每年对变形、腐蚀,铆、焊或螺栓连接进行一次检查。在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
2.15.2 地锚的埋设,应与现场的土质情况和地锚的受力情况相适应。
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两侧在2m的范围内不应有沟洞、地下管道和地下电缆等。
地锚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和地下部分,应作防腐处理。
地锚的埋设应平整、不积水。
2.15.3 缆风绳应合理布置,松紧均匀。
缆风绳与桅杆顶部应用卸扣或其它可靠的方法连接;与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缆风绳越过公路或街道时,架空高度不应小于7m。
缆风绳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8的规定。
2.15.4 卷扬机与支承面的安装定位,应平整牢固。
卷扬机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应对正。卷筒轴心线与导向滑轮轴心线的距离:对光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的20倍;对有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的15倍。
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
卷扬机工作前,应检查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棘轮棘爪等,可靠无异常,方可开始吊运。
重物长时间悬吊时,应用棘爪支住。
吊运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断开总电源,手柄扳回零位,并将重物放下。对无离合器手控制动能力的,应监护现场,防止意外事故。
2.15.5 手拉葫芦的悬挂支承点应牢固,悬挂支承点的承载能力应与该葫芦的承重能力相适应。
2.15.6 千斤顶的构造,应保证在最大起升高度时,齿条、螺杆、柱塞不能从底座的筒体中脱出。
3 电气设备
3.1 总要求
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在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变电路,以免安全装置失效。
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3.2 供电及电路
3.2.1 供电电源
起重机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对于交流380V电源,当采用软电缆供电时,宜备有一根专用芯线做接地线;当采用滑线供电时,对安全要求高的场合也应备有一根专用接地滑线,即四根滑线。
凡相电压500V以上的电源,应符合高压供电有关规定。
3.2.2 专用馈电线总断路器
起重机专用馈电线进线端应设总断路器。总断路器的出线端不应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其它设备。
3.2.3 起重机总断路器
起重机上宜设总断路器,短路时,应有分断该电路的功能。在地面操作的小型单梁起重机上可以不设总断路器。
3.2.4 总线路接触器
起重机上应设置总线接触器,应能分路断所有机构的动力回路或控制回路。起重机上已设总机构的空气开关时,可不设总线路接触器。
3.2.5 控制电路
起重机控制电路应保证控制性能符合机械与电气系统的要求,不得有错误回路,寄生回路和虚假回路。
3.2.6 遥控电路及自动控制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