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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部属林业大学、林学院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部属林业大学、林学院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林教[1985]577号 1985年12月31日)


  为推动高等林业院校各项改革工作的全面进行,加速培养林业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专门人才,使高等林业院校更好地为林业建设服务。我们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总结近几年来林业院校在招生与分配方面的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改革部属林业大学、林学院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办法的意见》,并提请全国林业教育工作会议进行了讨论修改,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现将这个文件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六年开始实行。望各院校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经验,以便进一步完善各项改革措施。

  附:

关于改革部属林业大学、林学院招生

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办法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根据中央《决定》精神,在执行国家对招生和毕业生分配有关规定的原则下,结合我国林业战线的实际情况,对部属林业大学、林学院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办法,提出如下改革意见:
  一、改革招生计划,使学生的培养与使用、来源与分配适当结合。
  部属林业大学、林学院以国家计划招生为主。在执行国家政策、法令、计划的前提下,学校有权在计划外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生和招收自费生。
  国家计划招生数和各办学层次的招生比例,由林业部依据林业生产的发展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招生能力提出,学校根据毕业生近期供求状况和远期需求预测,对招生专业提出安排意见,由部统一平衡后下达计划。各学校在安排招生专业时,要立足于本部门、本行业的需要,首先安排林业生产和科研部门急需的专业招生。对于少数目前暂时看不准需求情况的专业,要先做需求调查,在征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和人事部门同意后,再安排招生,或者实行委托办学。各学校的招生计划要实事求是,妥善安排,稳步发展,避免大起大落。
  一九八二年以来,林业院校试行的定向招生,对改变林区“招不来,分不去,留不住”大学生的状况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今后,部属林业大学、林学院还要坚持在国家招生计划内实行部分定向招生。为鼓励考生踊跃报考林业院校,各学校在按规定降低分数线仍不能完成定向招生计划时,可以录取当地农村有志于林区建设的考生。定向录取的学生,可以报考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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