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转发《冶金工业部蒸汽锅炉、压力容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4年12月4日)
现将冶金工业部颁发的《冶金工业部蒸汽锅炉、压力容器暂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单位,供参考。冶金部结合冶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订的管理办法,对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我部颁发的条例实施细则、规程、制度,将会起到有力地推动作用。这种做法值得提倡。
企业主管部门和广大企业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是劳动部门进行安全监察的基础。劳动部门加强安全监察和企业主管部门加强管理,两者是相互促进,而不能相互代替,是相辅相成,而不可偏废。近两年来,一些主管部门都相继制订了管理办法,加强了管理,安全状况有明显好转,经济效益也有提高。事实证明,把这两个方面的工作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为此,我们希望有关主管部门,都能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以加强这项工作。各地劳动部门也应积极主动、密切合作,协助企业主管部门和广大企业,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
一、总则
第1条 锅炉、压力容器是冶金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承压设备和装置。为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经济、合理地运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编制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两个规程”)等有关规定。
冶金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冶金企业拥有的、符合“两个规程”中规定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
余热锅炉,汽化冷却装置,按劳人锅局[83]81号文和劳人锅局[84]48号文执行。
二、职责与分工
第4条 冶金企业主管设备工作的经理(厂长),必须把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列入工作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