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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第十条 在本部年度国优、部优林业工业产品评选计划下达后,部主管公司要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取得联系,认真组织好行业评比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要求:
  (一)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勇于抵制不正之风;
  (二)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三)掌握近期国内、外先进标准有关资料、数据,以及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技术、质量指标等,熟悉产品技术标准,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
  (四)实事求是,不搞假数据,认真做好产品质量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到受检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检测鉴定,必须按技术标准规定的数量进行随机抽取。对现场封存待检的产品,受检企业不得调换更动,检测人员发现封存有异常现象时可拒绝测试,受检企业要作出检查。由检测人员抽取的样品,需要送往质量监督检验站的,由受检单位按规定寄送或由检测人员随身带走。不得由企业送样或特殊制样。
  第十三条 到用户等处抽取样品,因检验而合理消耗的部分,由生产企业如数补给用户。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根据受检产品的水电、材料消耗,人工费,设备折旧费,加上少量管理费等,可制定收费标准向受检企业收取检验费。所收检验费,除用于本单位的业务开支外,可提取部分作为对完成工作好的检测人员的奖励用。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由部统一颁发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地区林业部门检验机构,有一定条件而又积极要求承担我部检验站任务的,须提出申请报告,经部审定。

四、奖惩

  第十七条 积极完成检测任务,工作出色,主管研究所、院校可根据有关规定,对检测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并把检测人员个人完成的检测任务和工作情况,作为个人级别晋升、工资调整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检测人员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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