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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一九八五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的联合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一九八五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的联合通知
([85]银发字第272号 1985年7月22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解决当前经济发展中一部分企业急需资金,保证一些效益好的扫尾建设项目不受损失,在加强宏观金融控制的同时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用经济办法调节资金供求,调整资金结构,搞活金融,并为社会主义资金市场开拓新路,探索经验,决定于一九八五年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现将《一九八五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发给你们,望立即布置做好准备工作。
  各分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调查摸底。严格按照《办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测算本地区对特种贷款的实际需求量和金融债券可能发行的数量,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分行提出本地区发行金融债券和发放特种贷款的额度计划,经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同意后,同人民银行分行一起于一九八五年八月十日前联合电报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总行审批,待批准后组织执行。

  附件:

一九八五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

  一、为了在加强宏观金融控制的同时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调整资金结构,支持一些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经济效益好的扫尾建设项目迅速竣工投产,并引导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决定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于一九八五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二、金融债券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分别按各自的业务范围向城乡个人发行,筹集的资金用来向乡镇企业和城市集体企业发放特种贷款。一九八五年,由农业银行在农村发行金融债券十五亿元,用于乡镇企业特种贷款;由工商银行在城市发行金融债券五亿元,用于城市集体企业特种贷款。
  三、金融债券的发行与管理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额度,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同意后,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和人民银行分行联合上报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总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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